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有關精神,云南省積極開展全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大力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環境監測,有效促進了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
根據環保部通知,云南為環保部先行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工作的7個省(市)之一,目的就是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同時也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即日起,省環保廳將開展全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并本著“成熟一批,認定一批”的原則,將認定工作常態化。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為主開展監測活動的單一管理體制。在環境保護領域日益擴大、環境監測任務快速增加等大背景下,引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入環境監測的主戰場,提升政府購買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水平,有利于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的格局。
因此,云南省將放寬準入條件,激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服務。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要創造條件,全面放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等活動。同時,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比如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危險廢物鑒別等監測業務。
環保部門可依據本行政區實際,選擇采取委托、承包、采購、名錄管理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另外,也要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事中和事后的監管。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也應對所提供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一旦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發布日期:2015/07/31